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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合指南

时间:2016-03-01   

       一、实行新的转诊政策后,打印的纸质转诊单还要不要了?按非正常收治的参合患者,是否就不需要纸质转诊证明了?
       实行新的转诊政策后,凭转诊证明即可到转入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即时结报医院还要办理电子转诊信息),以前规定的电子转诊单不再要求。
非正常转诊的不需办理纸质转诊,但要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县合管办备案。
       二、外出参合农民到务工或居住地县级以下医院住院,是不是需要转诊证明?
       不需要。外出参合农民在县外县级以下医院住院,只需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参合地县合管办备案(到即时结报医院的同时办理电子转诊)。
       三、参合农民未开具转诊证明直接到省市级医院就医的,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适用《暂行规定》第五条,由省市级医院劝导其先到县级医疗机构就诊,需要转诊到省市级医院的,再由县级医院开具转诊证明,并向参合地县合管办备案(到即时结报医院的同时办理电子转诊)。
这种情况下,如果参合患者直接就医的省市级医院与其参合地距离较近(如在同一省辖市范围内),可要求回参合地县级医院办理转诊证明;如距离较远,在省市级医院所在地的县级医院办理转诊证明即可。
       四、参合患者住院后补办转诊证明,是否可以按正常转诊对待? 
       不可以,转诊证明日期(以县级医院签章日期为准)必须在到转入医院住院日期当天或以前。转诊证明属医学证明,必须要县级医院医生(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对患者进行详细诊断,符合转诊条件方可开具。住院后到县级医院补办转诊证明的,不能按正常转诊对待。同时,各地应对这种违规出具转诊证明的医院和医生给予严肃处理。
为掌握病人流向,规范转诊行为,对在参合地居住,并由参合地县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的,应当到县合管办登记备案并加盖公章,否则属于非正常转诊。如果患者入院时只有县级医院转诊证明,未办理转诊备案或电子转诊,转入医院应协助其及时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参合地县合管办备案后按正常转诊收治。非工作日入住的可适当延后补办备案手续。
       五、儿童重大疾病救治病种和新农合定额付费病种,是否执行《暂行规定》?
       儿童重大疾病救治病种及符合“希望之心”项目条件的,仍按相关文件进行转诊审批。新农合定额付费病种(顺产定补400元)仍要求办理正常转诊,但因新农合基金不是按比例结算,患者到上级医院住院成本大幅提高,但新农合基金支出并未增加,可通过经济杠杆自行调节,非正常转诊不再降低10%补偿比例。
       六、修改后的《暂行规定》把县合管办在转诊中的权利从“转诊审批”修改为“转诊备案”,会不会导致转诊行为失控?
       实施新的《暂行规定》后,各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机构转诊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把规范转诊行为纳入县级医院日常考核,并与其年度新农合总额预算资金等经济指标挂钩。同时对随意开具或符合转诊条件拒绝开具转诊证明等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七、部分市辖区无区级医院,如何办理转诊证明?
       市辖区无区级医院的,可与邻近县级或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签订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转诊任务。
       八、部分地区拟修改非正常转诊降低10%报销比例政策有的,如何办理?
       为保持全省政策的一致性,原则上各地应严格执行《暂行规定》。如有特殊原因要对有关条款进行调整的,应由省辖市卫生局提交书面材料,经省卫生厅同意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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